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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企业负责人选拔聘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8 08: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企业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推进选拔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中组发〔2016〕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和负责人岗位包括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未改制)、法人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校方董事、监事会主席、校方监事、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厂长、总编)。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产业党委和企业出资人按照管理权限和各企业章程,履行选拔聘任工作职责。学校组织、人事、纪检以及产业纪委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选拔聘任企业负责人,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聘任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选拔聘任的企业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做好校办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选拔聘任的企业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担任企业总经理(厂长、总编)的一般应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选拔聘任方式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选拔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学校或出资人任命、委派或推荐以及公开招聘等方式。企业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独资公司负责人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一)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园中心)和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控股)负责人的选聘:

1.学校产业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企业负责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2.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科技园中心党员总经理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吉大控股党员董事长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或设专职党组织负责人)。

3.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企业负责人。

4.学校发文聘任科技园中心总经理,聘任吉大控股董事、监事,指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吉大控股发文聘任总经理。产业党委发文任命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5.科技园中心和吉大控股的财务总监由学校发文聘任、委派。

6.科技园中心其他总经理副职人员由总经理、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协商提名,经产业党委审核,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7.吉大控股其他总经理副职人员由总经理和吉大控股董事会协商提名,经产业党委审核,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吉大控股发文聘任。

(二)学校直接出资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未改制)负责人的选聘:

1.学校产业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企业总经理(厂长)、党组织负责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2.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

3.学校发文聘任总经理(厂长),产业党委发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

4.总经理(厂长)副职人员由总经理(厂长)、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协商提名,经产业党委审核,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十条 学校国有独资企业、法人独资公司所投资的各级全资(含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由其出资人的经营班子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企业负责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党组织负责人建议名单报产业党委审议。

2.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负责人的审批、委派和聘任等程序。党组织负责人由产业党委发文任命。

3.总经理副职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出资人的党组织审核批准,由公司发文聘任。未改制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副职人员由总经理(厂长)提名,经出资人的董事会批准,由出资人发文聘任。

4.企业负责人(含副职)选聘文件报产业党委备案。

(二)关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负责人选聘的特别规定。

1.学校产业党委和吉大控股经营班子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出版社负责人(董事、监事、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总编)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2.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出版社负责人推荐人选,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人选。

3.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出版社负责人。

4.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吉大控股发文聘任出版社董事、监事,指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出版社发文聘任总经理、总编,产业党委发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

5.出版社的财务总监由学校发文聘任、委派。

6.出版社其他总经理、总编副职人员由总经理、总编和吉大控股经营班子协商提名,经产业党委审核,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出版社发文聘任。

7.出版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要确保学校对出版社的领导和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教育部社科司的相关要求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报备工作。

(三)关于吉林吉大致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致远)负责人选聘的特别规定。

1.学校产业党委和吉大控股经营班子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吉大致远负责人(董事、监事、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2.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吉大致远负责人,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人选。

3.根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吉大控股发文聘任吉大致远董事、监事,指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吉大致远发文聘任总经理,产业党委发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

4.吉大致远的财务总监由学校发文聘任、委派。

5.吉大致远其他总经理副职人员由总经理和吉大控股经营班子协商提名,经产业党委审核,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吉大致远发文聘任。

第十一条 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出任企业负责人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企业的经营班子或财务等重要岗位任职

第十三条 产业党委定期向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学校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选聘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内设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免职 解聘 辞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三)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有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十六条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负责人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辞职,应按《劳动法》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报产业党委备案。

 

 

第五章  禁  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任职人选。

(一)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对本部门、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在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考核必须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一)聘任期满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二)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履职考核与企业绩效考核相结合;

(四)廉洁从业考核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产业党委会同企业出资人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薪酬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产业党委要定期专题报告企业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针对选拔聘任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和新选拔聘任的企业负责人接受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聘期期满或者聘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实行选拔聘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业纪委对企业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有关选拔聘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参股企业及各级参股子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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