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统一领导、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和“企业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简称:经改办)对校办企业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和检查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校办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校办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消防等部门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处理火灾隐患;
(五)及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各企业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企业总经理(厂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副厂长)担任,成员由企业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认真落实学校、消防部门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制定、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企业消防安全主管、分管工作责任人、重点部位负责人及本企业职工工作职责;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检、自查;
(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研究解决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各企业须建立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
(二)协助本企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
急疏散、消防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消防演练,重点部位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
(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经改办须与学校直接投资的校办企业;各企业须与其投资的企业;各企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须与部门;部门与职工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校办企业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与所管辖企业、部门和职工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已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复印件装订成册后,报经改办和校方股东备案,原件在本企业归档保存。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须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企业责任人须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
(三)企业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四)企业须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
(五)企业须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消防演练等各项活动;
(六)企业对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七)企业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须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档案管理具体要求:
(一)各企业须建立规范的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安全档案须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安全档案须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条 火灾事故应急与处理具体要求:
(一)发生火灾时,企业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企业须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检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 每季度校办企业须向经改办和校方股东上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每月校办企业须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的情况;
(九)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企业(部位)须24小时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企业自查、巡查须填写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立即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九)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一)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重点工种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的人员。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须将消防经费纳入企业年度经费预算,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 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办企业及负责人考核内容,对发生火灾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