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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杨卓超 发布时间:2017-09-15 08:28  点击:

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内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结合办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内全体工作人员均为8小时工作制,每日到岗后至综合管理科签到(见附件1)。

第二条 工作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办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四条 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管理科备案,并在返岗工作后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到综合管理科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主管行政工作副主任作为办内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责任。综合管理科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办内职工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综合管理科在每月5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综合管理科存档备查),经主管行政工作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九条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请假与工资待遇、旷工处理等,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考勤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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