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维护用印的权威性、严肃性,明确用印程序和责任,根据《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发〔2023〕254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公章、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章(以下简称“印章”)。
第三条 主任为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审批。
第四条 印章使用的基本原则: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单位印章的刻制必须报学校批准,印章的刻制、变更、注销、归档等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严格印章保管,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由综合管理科科长负责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印章使用。严禁擅自携带外出,非印章管理员不得随便接管。印章管理员外出,须由主任指定专人暂时代管,并交待用印规定,以免贻误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保管场所外用印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文字清晰。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并按照《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发〔2023〕254号)做好印章的存档或更换工作:
(一)因机构更名、合并、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印章,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交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办理存档手续;
(二)印章破损,按照《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发〔2023〕254号)规定申请换刻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严格用印审批程序,实行用印登记签批制度,严格按照权限慎重使用印章。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第十条 印章用印范围及程序:
(一)用印范围
1.以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文、公函、报表、业务性文件等材料;
2.以部门名义明确审批、论证、验收等意见;
3.以部门名义出具证明、说明等材料;
4.以部门名义签署授权书;
5.其他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应加盖印章的文件资料。
(二)审批程序
1.用印科室需填写《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印审批单》(见附件)进行申请,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2.用印内容、用印类型、用印份数与用印审批单内容必须一致。
(三)审批权限
日常事务性材料、对外公文、公函(含非文号类材料)、各类审批意见表、人事财务事项以及需要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等材料,由主任审批用印。
(四)用印登记与存档
主任批准用印后,由用印科室到综合管理科履行用印程序。用印结束后,将带有印章的材料扫描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或纸张上用印的;用印材料日期未填写的;其他经研判不符合用印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信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印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