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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杨卓超 发布时间:2017-09-15 08:44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日常管理,建设流程规范、节约成本、优质高效的办公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使用执行申领报批制。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需先填写《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见附件一),详细填列所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数量、品名后报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采购、发放。

第四条 办公用品零星采购需由不少于2人办理;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更新,须依据年度资产配置申报计划执行,并严格遵循《吉林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领取

5.1领用的原则是: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一次一领,随用随领,专领专用。

5.2科室领用时,领用人需在《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写明领用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等事项并签字。

5.3对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剪刀、订书器等原则上不能重复申领,如需重领必须写明原因。

第六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使用

6.1使用办公用品应坚持勤俭节约,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6.2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不得将办公设备、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6.3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办公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延长办公设备、用品的使用寿命。

6.4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相关科室报修,综合科负责协调联系退换、维修等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6.5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和用品由个人自己负责管理,如计算器、本、尺等;如科室共同使用的,应由科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如打印机、复印机等。公共财产发生人为损坏时,使用人或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6.6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专用办公设备带出办公地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1.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

2.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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