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章制度 > 工作制度 > 阅读正文
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4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吉林大学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改办)、产业党委公务交通费用的使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指因工作需要,在长春市城区内(不含龙嘉机场以外九台其他区域、双阳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轨道交通、网约车、出租车(含过路过桥费)、租用学校指定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租车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执行;举办会议或培训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学校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遵循保障公务、从严核定、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公务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改办、产业党委领导干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等)因公务需要产生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销。

第七条  租用学校指定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关于规范租用社会化车辆管理的通知》(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校内通知)严格执行。

第八条  除租用学校指定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外,乘坐公共交通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网约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报销实行“两审制”。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第一次审批:公务用车费用发生前,对乘坐公务用车的必要性进行审批。审批流程为:经手人(或乘车人)到综合管理科填写审批单,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时须对乘坐公务用车的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若普通工作人员乘车,所在科室科长须签字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若副职领导乘车,须主管正职领导审批;若经改办主任乘车,须产业党委书记审批;若产业党委书记乘车,须经改办主任审批)。

第二次审核:公务用车费用发生后,对公务用车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报销审核流程为:经手人(或乘车人)在报销单和票据上分别签字,主管领导在报销单和票据上分别签字审核(若普通工作人员乘车,所在科室科长须签字后由主管领导审核;若副职领导乘车,须主管正职领导审核;若经改办主任乘车,须产业党委书记审核;若产业党委书记乘车,须经改办主任审核),由经改办主任分别在审批表和报销单上签字审核后,最后由综合管理科进行财务报销。

第九条  在长春市城区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在取得合规票据,按规定凭票据据实报销。使用网约车出行的,应优先选择费用较低的平台和车型,对于无正当理由发生的畸高的网约车费用将拒绝报销,网约车报销需同时提供行程单。

第十条  全体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公务交通报销范围,报销的费用必须为真实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避免出现限额报销的福利倾向,坚决杜绝私车公养。

第十一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手续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 © 2017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鼎新楼C区 邮编: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