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内各类文件的起草、传送、审批、归档等工作,提高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吉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校发〔2021〕459号),结合我办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有效文件,但不包括法律文书。
第二章 文件的起草
第三条 起草文件的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等要求严格按照《吉林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办内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负责分管业务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文件的呈送与呈报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呈送”的原则,文件的呈送与呈报一般由文件起草部门送达、取回,交至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七条 向办内处级领导呈报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报办领导阅示。
第八条 向校内其它部门呈送的文件(申请、报告、函、意见),由文件起草部门送达需呈送部门,并在审批后取回,交至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九条 向校外单位呈送的文件,按照校办有关文件传递规定执行,需我办自行呈送的,由文件起草部门送达需呈送部门,并在审批后取回,交至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十条 需向主管校领导呈报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填写好呈报单,请主管领导签批(文件落款处也需签字,制表人也需签字),报请主任批示,待主任签批后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呈报,完成后交至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十一条 呈报文件主管校领导批复后需再次转报其他校领导的,由文件起草部门报送,直至会签完成,并取回文件,交至综合管理科存档。
第十二条 用印申请、学校红头发文在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起草部门负责完成后续程序。
第四章 文件的承办与下发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办、党办转发及学校领导签批的文件,由综合管理科取回,并做好登记、附文件承办单,报主任签批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来文需主任签批的,由综合管理科做好登记、附文件承办单,报主任签批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办内各部门下发各类文件,在综合管理科登记并取得文号用印后,由起草部门统一下发。
第五章 文件的归档
第十六条 文件归档严格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办内各部门文件归档、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文件存档需按年度制定编号,并按编号顺序整理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