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保障学校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吉林大学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该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成原则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产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党政联席会议安排专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原则上,讨论和决定党建工作事项的会议由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行政工作事项的会议由主任主持,讨论和决定包括党政多项议题的会议,由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临时增加议题的,须征得与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和主任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一)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二)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该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也须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书记或主任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部署产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产业系统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产业系统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
(五)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六)本单位职工的专业职务聘任、奖惩、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负责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任免的研究和建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全资和控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八)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和重要信访的处理;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产业党委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和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议,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章议事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咨询机制,“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包括: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书记和主任共同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纪要和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字后归档。会议记录和纪要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本单位只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成员牵头贯彻落实,并在下期党政联席会议上报告工作进展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职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制度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应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通过适当的途径向职工主动公布,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职工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产业纪委对学校的决策部署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障政令畅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