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经改办字〔2017〕45号
相关单位和校办企业:
根据学校《关于对吉林大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七户企业清产核资的决定》(校发﹝2017﹞351号)文件的要求,我校决定对吉林大学驾驶员培训学校、吉林大学旅行社、长春教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富原技术开发公司、吉林省长春科大工程技术公司、吉林大学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和吉林大学北苑宾馆(含学校接待中心)等七户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同时授权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改办)开展相关工作。经改办现全面启动吉林大学北苑宾馆(含学校接待中心)、吉林大学富原技术开发公司、吉林大学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和吉林省长春科大工程技术公司四户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吉林大学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8日,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48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吉林大学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授权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校校办企业的改制、清产核资和清算注销等清理规范全面工作。
组 长:主管产业校领导
成员单位: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产业党委、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吉林大学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经改办负责协调和落实。
(二)清产核资、清算注销联络工作小组
为深入落实清产核资工作,经改办成立清产核资、清算注销联络工作小组(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
组 长:董洪涛
组 员:侯丽燕、朱 伟、王勇飞、边 关
二、工作纪律
(一)严肃政治纪律
必须把企业或单位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学校决定上来,自觉维护大局,服从统一部署,形成合力,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人事纪律
开展清产核资企业或单位要加强人事管理,严禁借清产核资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三)严肃财经纪律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禁借清产核资之机突击花钱和变相低价处置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企业或单位应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变更和毁坏财务账簿和凭证,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公款,严禁将专用经费、物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或变更用途。
(四)责任追究
各企业或单位须根据清产核资工作需要,提供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企业或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应肩负责任,维护稳定,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损失,维护校方出资人、债权人、企业或单位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企业或单位国有资产潜在损失风险和避免企业或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以及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具体工作及安排
(一)工作目标及范围
1.工作目标
全面夯实清产核资企业或单位的资产,依法认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其资产价值。全面清查核实清产核资企业或单位各项资产、债务,确定资产损失情况。根据国家清产核资的相关规定,集中清理不良资产,明晰界定国有资产。
2.工作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吉林大学北苑宾馆、学校接待中心、吉林大学富原技术开发公司、吉林大学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和吉林省长春科大工程技术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各企业或单位为主体,独立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二)基准日
吉林大学北苑宾馆、学校接待中心、吉林大学富原技术开发公司、吉林大学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和吉林省长春科大工程技术公司的清产核资基准日均为2017年10月31日。
(三)主要工作内容
各企业须积极配合和支持吉林信阳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会计师事务所)以基准日为时点,遵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共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账务清理
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金往来以及债权和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整理并形成各项资产、负债核查明细清单,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对清理出来的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2.清产核资及损失预计
依据资产、负债核查明细清单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同时,关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和截留收入、私存私放各项现金(即“小金库”)以及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及时记录,确保将所有资产归集入表。通过资产清查,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发生资产损失的项目,对拟计提资产减值的资产进行损失测算。
3.损失取证
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项目,按照国家对于资产损失认定的相关规定,需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证明材料。收集损失证明材料时,先从企业或单位内部收集损失证据,再根据损失形成原因由相关部门提供外部证据(损失证据详见附件2~6)。
4.整理汇总
整理、汇总并审核清查工作基础表格、工作底稿和资产损失证明材料,确保信息清晰准确、证据充分。
5.报表编制
分类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填制清产核资相关报表。
6.结果公示及档案保管
在企业或单位内部公示清产核资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将各种基础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清查出的资产损失项目报财政部批准后,进行核销,资产处置及后续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调整会计账簿记录
依据财政部批复实施相关会计账务处理,清理资产的报废、毁损和坏账损失,归集资产盘盈、盘亏,作好转入表内和转出表外的会计账务调整工作。
8.完善制度
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应认真总结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
(1)成立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参照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在学校审计服务中标的五家单位参与选聘工作,其中三家单位参与报价,经公开投票评选,学校审计服务中标单位信阳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服务机构;
(2)部署和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与信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
2.实施阶段(2017年10月至12月)
(1)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完成教育部、财政部清产核资立项工作;
(2)信阳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企业或单位,各企业或单位积极配合,以基准日进行全面账务清理、清查资产、损溢认定、资金核实、损失预计、损失取证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3)信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报吉林大学企业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审核后,内部公示清产核资结果。
3.收尾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整理和汇总企业或单位清产核资相关资料,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完成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审批。
(五)其他
为顺利完成教育部、财政部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各企业应根据清产核资立项企业资料清单(详见附件7)及时上报相关资料。上报资料需真实准确,提供的《章程》须是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最新稿,如有修改,须另行提供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修正案》,同时上报的全部资料,均须左上角加盖企业公章。
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14时,上报地点为吉林大学前卫校区鼎新楼C区316室经改办资产管理科,联系人为王勇飞、边关,联系电话为85167919。
附件:1. 货币资金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2. 债权发生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3. 存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4. 固定资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5. 无形资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6. 清产核资立项企业资料清单
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货币资金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损失类别 |
货币资金损失证据 |
备 注 |
现金短缺 |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
倒推至基准日记录。 |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
保管人签名、盖章。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4)赔偿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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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司法涉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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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短缺 |
(1)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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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收回的银行已付、企业或单位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 |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4)不能收回的款项(债务人明确),挂账其他应收款然后比照坏账损失认定要求,进行认定。 |
|
其他货币资金 |
比照银行存款处理方式。 |
|
附件2:
债权发生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损失类别 |
债权损失证据 |
备 注 |
债务单位破产终结 |
(1)法院破产终结民事裁定书(清算组清算结果通知); |
|
(2)法院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
|
(3)法院申报债权通知、申报文件; |
|
(4)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5)有无担保人的说明及追索情况说明; |
|
(6)债权清偿回收资金证明。 |
|
债务单位自行清算注销 |
(1)工商局注销登记证明; |
|
(2)债务单位清算报告; |
|
(3)申报债权通知或公告(若无,提供未收到通知、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声明); |
|
(4)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5)有无担保人的说明及追索情况说明; |
|
(6)债权清偿回收资金证明。 |
|
债务单位被吊销登记 |
(1)工商局吊销登记证明; |
|
(2)吊销前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3)主管部门出具的停产证明或其他吊销原因的证明; |
|
(4)债务单位清算报告; |
|
(5)依法催收记录(如:催收报告、传真、财务明细账等); |
|
(6)有无担保人的说明及追索情况说明; |
|
(7)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被政府责令关闭 |
(1)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
|
(2)关闭前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3)主管部门出具的停产证明或其他责令关闭证明; |
|
(4)债务单位清算报告; |
|
(5)依法催收记录(如:催收报告、传真、财务明细账等); |
|
(6)有无担保人的说明及追索情况说明; |
|
(7)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8)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债务单位因上述四种情况尚未清算 |
(1)法院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
|
(2)申报债权通知、申报文件; |
|
(3)破产日审计报告; |
|
(4)清算组提供的分配方案; |
|
(5)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6)有无担保人的说明及追索情况说明。 |
|
债务人失踪死亡 |
(1)公安机关证明; |
|
(2)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
(1)企业或单位提供专项说明; |
|
(2)有关不可抗力的媒体宣传资料; |
|
(3)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4)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债务单位无清偿能力被终止执行 |
(1)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
(2)企业或单位提供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 |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 |
(1)有关债权形成过程的财务资料或说明; |
|
(2)提供律师意见函; |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逾期单笔小额款项、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款项 |
(1)企业或单位提供专项说明; |
1000元以下 |
(2)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逾期5年以上境内欠款 |
(1)依法催收记录(如:催收报告、传真、财务明细账等); |
|
(2)债务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审计报告; |
|
(3)若债务公司3年连续停产,应提供相关证明; |
|
(4)最近3年与债务单位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声明; |
|
(5)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逾期3年以上境外欠款 |
(1)依法催收记录(如:催收报告、传真、财务明细账等); |
|
(2)境外中介机构证明; |
|
(3)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4)驻外使馆或商务机构的证明。 |
|
附件3:
存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损失类别 |
存货损失证据 |
备 注 |
盘盈盘亏 |
(1)存货盘点表; |
|
(2)保管人提供情况说明; |
|
(3)盘盈、盘亏存货价值确定依据资料; |
|
(4)企业或单位提供赔偿说明; |
|
(5)企业或单位相关核批文件; |
|
(6)存货盘亏(盈)技术鉴定表。 |
|
报废毁损 |
(1)专业质量检测和物资管理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
|
(2)已投保的存货,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
(3)企业或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残值情况说明; |
|
(4)企业或单位内部赔偿说明; |
|
(5)企业或单位核批文件。 |
|
被 盗 |
(1)报案纪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证明; |
|
(2)企业或单位提供赔偿情况说明; |
|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
(4)企业或单位核批文件。 |
|
附件4:
固定资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损失类别 |
固定资产损失证据 |
备 注 |
盘 盈 |
(1)固定资产盘点表; |
|
(2)保管员提供盘盈情况说明; |
|
(3)盘盈资产价值确定依据资料(注:金额较大的,中介机构估价报告); |
|
(4)企业或单位核准文件。 |
|
盘 亏 |
(1)固定资产盘点表; |
|
(2)盘亏情况说明(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专项说明); |
|
(3)企业或单位核准文件。 |
|
报废毁损 |
(1)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
|
(2)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报告; |
|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
(4)清理完毕证明及残值入账证明; |
|
(5)企业或单位核批文件。 |
|
被 盗 |
(1)报案纪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证明; |
|
(2)企业或单位提供赔偿情况说明; |
|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
附件5:
无形资产损失认定的必要证据表
损失类别 |
无形资产损失证据 |
备 注 |
被新技术替代无使用价值、转让价值 |
(1)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鉴定报告; |
|
(2)企业或单位核批文件。 |
|
超过法律保护期、无使用或转让价值 |
(1)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 |
|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的期限证明文件; |
|
(3)企业或单位核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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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企业上报资料清单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份
2.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三份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三份
4. 章程复印件三份
5. 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三份
注:五证合一的企业可不提供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