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老师: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宗教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宗教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系统阐述,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务院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底,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也专章谈到宗教工作。下面,我简单就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讲。
一、深入把握我国宗教基本情况及宗教工作领域新情况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观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由此形成的宗教行为和组织制度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存在有着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具有四大特征:一是有以崇奉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二是有宗教组织、信仰群体、礼仪制度和宗教活动;三是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四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之一,往往与民族文化渗透在一起。
我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存在的国家,在我国佛教有2000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1700余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1300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从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上述五种宗教中,道教是我国本土产生的宗教。佛教包括藏传佛教,在藏、蒙古、傣等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在汉族中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信教人数增加,越来越多的人表现出对宗教浓厚的兴趣;二是宗教信徒的人员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城市居民、知识分子、个体经济经营者乃至私营企业主、青年人信教人数增加较快,存在着共产党员不同程度信仰宗教的情况);三是原有的宗教格局逐步被打破(各宗教的发展出现了相互渗透的趋势,藏传佛教向东部沿海,天主教、基督教向西部,东正教在东北,外国人带来以前没有的宗教和教派);四是宗教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宗教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越发活跃。
面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要深刻把握我国宗教具有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特征,辩证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既不能采取“收”,忽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片面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放”,忽视宗教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片面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深刻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下面,我结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有关内容,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行讲解。
一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指: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
全面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要正确理解什么是真正信仰宗教。信仰某一种宗教至少要符合三个标准:要懂教义、要自觉遵守教规、要参加宗教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在考试之前,希望自己考出一个好成绩,就去烧香拜佛或者去求助上帝,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迷信的范畴;或者只是对宗教文化感兴趣、佩戴一些宗教饰品,或者遵守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这种情况也不属于真正信仰宗教。
宗教与封建迷信活动具有显著的区别。封建迷信活动主要是指那些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欺骗群众的行为,是他们敛财牟利的一种手段。封建迷信活动没有组织,不像宗教那样有自己的教规教义,有一定哲理和宗教仪式。常见的迷信活动有请神降仙、求神讨药,测字算命,扶乩(音同“积”)问卜,驱魔赶鬼,祈福禳灾,供奉鬼神,求签卜卦,以及看风水,排八字等等,这类封建迷信活动,起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人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作用。
宗教与邪教活动也具有明显的区别。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要自觉远离“法轮功”“全能神”“菩提功”“心灵法门”等邪教组织。如果在校园内发现上述邪教和非法组织,要在保护好个人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各校区保卫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其次,要全面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作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不得信仰宗教。
再次,要明确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具体到高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严格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方针,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集中体现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中。《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七十七条。下面,围绕《条例》中涉及高校的内容做简单介绍。
首先,在宗教团体一章中,我们要注意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我校不是宗教团体,没有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的资格。因此,任何打着以宗教旗号留学、访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其次,在宗教活动一章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内容: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里要注意合法合规的集体性宗教活动,一般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要按照宗教教义教规举行、要由合乎身份的教职人员主持。我们信教师生要严格落实上面提到的“五个严禁”要求,同时,在校外一定要合法合规地参加宗教活动,决不能到非法私设的聚会点等地点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这是对第四十条内容的反证、关于禁止行为的说法。2018年2月,我校一位甘肃籍的研究生,传教团以旅游的名义邀请他到泰国,不明真相的他要随传教团赴泰国,后被制止。这就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案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也就是说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这也符合沙特阿拉伯政府对朝觐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这里也包括以互联网形式举行的宗教活动(比如,观看明显具有传教色彩的网络直播、短视频,收听具有明显传教色彩的福音歌曲),就是说,在学校内举行的一切宗教活动均属于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私自制作的宗教书籍、传单、录音带、光碟等宣传品,以及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以外发放均在非法之列。
广大师生要提高警惕,若在校园中发现有人举行宗教活动、发放宗教宣传品,请直接与各校区保卫办公室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三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我们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渗透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特别是利用基督教进行渗透;清醒认识到宗教渗透不是扩大宗教影响,而是在与我争夺青年、争夺下一代、争夺阵地、争夺未来。
在实际工作中,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以捐资助学、学术交流、邀请访学等方式,拉拢师生员工信教;警惕境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渗透宗教。对设立奖助学金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要清楚其身份和意图;要警惕境外课题经费资助的来源和研究目的,尤其是涉及宗教等敏感问题的研究项目。近年来,渗透活动在我校也有发生:2017年,韩国“新天地”教会以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名义,拉拢我校学生加入微信群组,向我校学生发放宗教宣传品;2018年,韩国“庇哩亚”教会拉拢我校师生加入微信群组。此外,我们要警惕美国的“耶稣青年会”“学园传道会”“耶和华见证人”“天父的儿女”“南浸礼会”,韩国的“新天地教会”“万民中央教会”“佳息教会”“迦勒教会”“世新会”,欧洲的“国际雷尔运动”,真理与校园分享交流中心,TQ联络,111(365),天主教微信公众号“Youth社区”及长春德兰青年团等开展的传教渗透活动。一旦发现类似传教活动,请直接与各校区保卫办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真正实现政治上认同、社会上适应、文化上融合,更好地促进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里要着重辨析几种有悖于我国宗教中国化政策的倾向:一是“阿化”。比如:清真性质的餐厅,都附有阿拉伯文,这就是“阿化”。不能制造和宣传阿拉伯语是回族的第二母语,这是中央不允许的。二是“沙化”。就是沙特阿拉伯化。近些年来,有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去麦加和麦地那朝圣,回来以后,受到当地人的追捧,被当地人神化了,他的吃穿住行等生活方式被当地人效仿。三是“清真”概念泛化。“清真”是有特指的,就是指肉类及其衍生品——肉、油和奶制品,不能把米、面和水都弄成清真。举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2017年12月13日新浪微博有人转发“吉林大学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清真鸡产品征求意见公示”原文,转发后有67个评论。评论中部分网友对“清真食品进校园”“民族特权”等表示反对和质疑。清真鸡的说法本身就是“清真”概念泛化,这是需要我们坚决加以抵制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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