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校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 号)和教育部《关于部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人〔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包括: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学校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包括校方股东派出在上述企业专职的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其他副职负责人以及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确认应列入薪酬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符合学校和企业特点,又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
(二)坚持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励与贡献相统一;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薪酬级差。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
(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如期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本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和企业负责人激励收入方案,由校方股东审核批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同时报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委办)备案。
第二章 薪酬确定及兑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业绩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基本薪酬可由企业上缴学校代发或直接在企业发放。绩效薪酬(业绩奖金)、任期激励收入直接在企业发放。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不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发放额度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业绩奖金)
绩效薪酬(业绩奖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每年核定一次,发放额度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确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后兑现。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发放额度依据企业负责人激励收入方案确定,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兑现。
第八条 企业根据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确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业绩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内部分配系数,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根据管理层级,每年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级企业由经资委办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由其校方股东负责。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具体情节,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薪酬(业绩奖金)、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职务支出和福利性待遇等实行台账管理。除依规在本企业领取的薪酬、职务支出和福利性待遇以外,原则上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退休的,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职务支出和福利性待遇等事项纳入企业内部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企业从校外人员聘任的负责人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施契约化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合理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第十五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向其参股企业委派的人员,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办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