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升校办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和回馈学校能力,促进校办产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 号)、教育部《关于部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人〔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包括: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学校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包括校方股东派出在上述企业专职的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其他副职负责人以及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确认应列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
(二)坚持经济效益考核和运营评价相结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客观、公正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科学确定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五条 一级企业由经资委授权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委办)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依据管理层级,由校方股东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经资委办和校方股东以下统称考核部门。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经资委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由考核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实施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实施,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由考核部门依据企业实际,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考核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和实际,考核部门合理确定经营目标和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管理责任书,作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依据,并将年度(任期)经营管理责任书报经资委办备案。
第十条 考核部门对年度(任期)经营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任期)经营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确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依据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年薪制的企业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未实施年薪制的企业发放业绩奖金。
第十四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中,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造成企业亏损或加大亏损,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考核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履职约谈,依据具体情节,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考核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以及企业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申请变更年度(任期)经营管理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经考核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办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