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印信管理工作包括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公章、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章、主任名章、介绍信的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科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使用公章时,需填写《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章使用登记表》,经相关科室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用印文件(含介绍信)须在综合管理科留存复印件。
第四条 主任在出差期间可将公章审核授权给相关副主任。主任出差返校后,再行补签。
第五条 公章用印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文件的落款要一致。
第六条 公章保管人员因病、事假等原因不在岗时,应指定他人代管,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七条 公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用印。未按本办法执行或私自盗用公章,按有关规定处理。